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xx市大型.活动安全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大型.活动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xx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大型.活动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大型.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安全检查由主办者负责组织实施。主办者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关注度等风险因素对安全检查进行类别划分,按照xx市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要求适用相应的安检主体、方式、手段、程序。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活动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活动主办者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进行审核,对活动现场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检审核 第四条 主办者申请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安检工作方案;(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安检服务合同;(四)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合同。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对主办者提交的安检服务合同、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