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火(明火)作业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带火(明火)作业进行控制,防止因作业不当引发火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所有带火(明火)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 作业部门负责制订带火(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3.2 消防专职人员负责对带火(明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3 消防队(或专职人员)负责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监督执行和跟踪。 3.4 作业人员严格遵照规程、制度进行作业。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进行带火(明火)作业人员【电焊、气焊(割)】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执证上岗 4.2 电焊 4.2.1 电焊设备的功率,电压必须与配电系统相匹配。 4.2.2 电焊机应存放于干燥避雨场所,使用时外壳应接地。 4.2.3 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气焊设施放在一起。 4.2.4 电焊机绝缘性能应1兆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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