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 出租单位(甲方): 承租单位(乙方):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厂房租赁场所租赁经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一、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1、负责制定并执行本区域出租场所(厂房)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负责对出租厂房租赁场所内的公共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电设备、集污(尘)集中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4、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检验、检测、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