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压不置换动火的安全规定 1、在特殊情况下,对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进行 带压不置换动火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2、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殊动火的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安全动火有关规定。 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的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机动、生产调度、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公司或总工程师批准。 4、带压不置换动火项目,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亲自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机动、 安全等有关部门及总经理、总工程师要亲临现场。消防队、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 5 、焊工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不允许不懂、无证、技术不稳定、经验少的焊工带压焊接。在焊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系统内氧含量不得超过0.5%,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应保护在50-150毫米水柱。 6、控制系统氧含量的岗位,要指派技术熟练,有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