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炉煤气安全管理(试行)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检修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工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方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煤气生产 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进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电器设备应选用有防爆性能的。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