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汽轮机严重超速事故措施 1、调节保安系统的一般要求 (1)在额定参数下,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行,甩负荷后能将机组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转速以下。 (2)调节系统静态特性试验符合设计要求,速度变动率不大于5,迟缓率应小于0.2。 (3)对新投产的机组或汽轮机调节系统重大改造后的机组必须进行甩负荷试验。对已投产尚未进行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甩负荷试验。 (4)自动高压主汽门,中压主汽门及调节汽门应能迅速关闭严密,无卡涩,活动试验性能良好,手打危急保安器或ETS动作,主、调门迅速关闭,从开始动作到汽门全关的时间:主汽门0.3s,调节汽门0.4s。 (5)机组的超速保护控制(OPC)功能合乎设计要求,并正常投入。 (6)危急保安器动作后,各抽汽逆止门及高排逆止门应联动关闭,且关闭严密。 (7)调节保安系统的定期试验装置应完好可靠。 (8)数字式电液控制系统(DEH)应设有完善的机组启动逻辑和严格的限制启动条件。 (9)电液伺服阀的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投入运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