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部煤气工段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及氧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气工段区域内的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使用、回收、输配、设备的施工、运行、维修等。 3 管理内容 3.1凡有煤气设备的场所,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工段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3.2煤气设备的焊接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工担任。 3.3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作业程序、步骤作出具体的安排,并标出动火部位示意图。 3.4煤气作业必须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严格按照申请票内容认真填写,安全科、动火申请人、动火监护人、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安全生产部、主管副总经理等签字,化验完毕,化验人签字,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由现场动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3.5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一式三份:安全生产部、安全科、动火申请单位各一份。 3.6煤气防护站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对煤气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