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工作,符合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工业废气),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工业卫生是指工作场所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生产性粉尘及工作噪声等。第二章 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公司环境监测和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为行政部,职责为监督、检查环保和工业卫生法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监测环境质量及工作场所工业卫生状况;负责制定治理规划及治理工程的施工、验收工作。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整个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购进生产设备,须同时购进相应的环保及工业卫生设施,因设备配置不全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工业卫生不符规程的,由设备购进部门(供应部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与设备制造商协商,共同进治理,达标后方可投产使用。第六条 使用化学品的生产部门,其工艺配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