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保护制度 一、现场环境监理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二、现场巡视监理 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和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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