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专干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公司分管领导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