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集装箱内,对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熏蒸处理。 2 药剂 溴甲烷、磷化铝熏蒸剂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溴甲烷纯度超过99.8%,磷化铝有效含量大于56%。 3 设备及器材 集装箱低温熏蒸升温器,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磷化氢气体检测管、投药管,测毒管,温度仪,计算器,衡器,胶粘带,防毒面具,警戒标志等。 4 集装箱和场地要求 4.1设有固定的熏蒸区域,并与办公和居民区远离50米以上; 4.2集装箱场地平整; 4.3集装箱门开启方便,具有气密胶垫; 4.4货物装载量不超过集装箱体积的80%。 4.5集装箱管理有序,由专人负责协调熏蒸事宜,并能够积极配合检疫熏蒸工作; 5 熏蒸准备 5.1货主或其代理事先提出熏蒸申请,并填写检疫除害处理联系单交熏蒸单位; 5.2熏蒸单位到集装箱场站核对待熏蒸货物名称、数量、集装箱号码和位置等,并送递熏蒸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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