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