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井下)瓦斯排放(凡发现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但小于3%时),恢复通风前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采取措施排放瓦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瓦斯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用瓦斯检仪进行不断检测。 、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 、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戒牌和设专人看管。 、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加强排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