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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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规 定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约 定 需 要 业 主 共 同决 定 的 事 项 ,使 用 电 子 投 票 表 决 的 活 动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业主 决 策 电 子 投 票 暂 行 规 则 。电 子 投 票 ,是 指 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供 的 业 主 决 策 电 子 投 票 系 统 (以 下 简 称 投 票 系 统 )为 平 台 ,业 主 通 过 微 信 、短 信 、网 站 等 互

2、联 网 、移 动 通 信 技 术 手 段 ,对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事 项 投 票 表 决 的 活 动 。二 、 表 决 事 项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投票表决:(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 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 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 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八)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 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3、(十) 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三、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 实 施 本 规 则 ,负责 投 票 系 统 的 建 设 、维 护 和 管 理 ,负 责 全 市 电 子 投 票 活 动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4、辖 区 电 子 投 票 活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会 同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协 助 、监 督 本 辖 区 投 票 组 织 者 开 展 电 子 投票 活 动 ,调 解 处 理 电 子 投 票 活 动 中 的 纠 纷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府 指 导 和 监 督 社 区 内 电 子 投 票 活 动 。四、实施单位投 票 组 织 者 是 指 组 织 业 主 对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业 主 共同 决 定 事 项 进 行 投 票 的

5、组 织 和 单 位 ,包 括 :首 次 业 主 大 会筹 备 组 、业 主 委 员 会 、业 主 监 事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村民委员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等 ,其 主 体 资 格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五 、 建 立 投 票 系 统 数 据 库(一)提出申请。投 票 组 织 者 向 属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建 立投 票 系 统 中 本 物 业 项 目 数 据 库 的 申 请 。(二)录入数据。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将 房 屋 门 楼 号 牌 、业 主 手 机

6、号 码 等 信 息 录 入 数 据 库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房屋 建 筑 面 积 、业 主 姓 名 等 信 息 录 入 数 据 库 。(三)公示信息。投 票 组 织 者 公 示 投 票 系 统 中 房 屋 门 楼 号 牌 、业 主 姓 氏 、手 机 号 码 前 3 位 和 后 4 位 等 信 息 ,公 布 接 收 业 主 意 见 的 联系 方 式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日 。(四)业主确认。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通 过 投 票 系 统 向 已 提 供 手 机号 码 的 业 主 发 送 确 认 信 息 。在 发 送 确 认 信

7、息 前 ,投 票 组 织者 及 时 向 全 体 业 主 通 知 投 票 系 统 将 向 业 主 发 送 确 认 信 息的 事 项 ,未 收 到 确 认 信 息 的 业 主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投 票 组 织 者 ,并 提 供 业 主 本 人 用 于 投 票 使 用 的 唯 一 手 机 号 码 。六 、 进 行 电 子 投 票(一 )提 出 申 请 。投 票 组 织 者 在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30 日 前 向 属 地 街 道 办 事处 、镇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二 )开 放 系 统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会 同

8、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审 核 ,符合条件的,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在 收 到申 请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可 以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的 书 面通 知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将 可 以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的 书 面通 知 等 资 料 抄 送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区 住 房 和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放投 票 系 统 使 用 权 限 。(三 )投 票 前 公 示 。投 票 组 织 者 在 使 用

9、投 票 系 统 20 日 前 ,向 投 票 表 决 范围 内 的 业 主 公 示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书 面 通 知以 及 投 票 开 始 时 间 、投 票 截 止 时 间 、表 决 事 项 、表 决 规 则等 事 项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日 。对 表 决 事 项 、表 决 规 则 进行 修 改 的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将 修 改 后 的 表 决 事 项 、表 决 规则 重 新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日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在 开 始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前 ,在 街 道 办 事处 、镇 人 民 政

10、 府 的 指 导 、监 督 下 ,将 投 票 表 决 的 事 项 录 入投 票 系 统 。(四 )业 主 投 票 。业 主 可 以 通 过 微 信 平 台 投 票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投 票 、在投 票 系 统 网 站 投 票 ,提 倡 优 先 采 用 微 信 投 票 。对 无 法 进 行电 子 投 票 的 ,书 面 投 票 可 作 为 补 充 方 式 ,在 投 票 组 织 者 提供 的 书 面 征 求 意 见 书 上 签 署 表 决 意 见 。以 上 4 种 投 票 方 式可 任 选 一 种 。(五 )公 开 投 票 结 果 。电 子 投 票 有 效 期 限 内 无 业 主 使 用 书

11、 面 表 决 意 见 形 式的 ,电 子 投 票 表 决 结 果 应 当 于 投 票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 个 工作 日 内 由 投 票 系 统 统 计 并 生 成 。电 子 投 票 有 效 期 限 内 有 业主 使 用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形 式 的 ,电 子 投 票 表 决 结 果 应 当 在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录 入 投 票 系 统 后 即 刻 由 投 票 系 统 统 计 并 生 成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将 电 子 投 票 表 决 结 果 向 全 体 业 主 公示 ,公 示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门 楼 号 牌 、建 筑面 积

12、 、投 票 方 式 ,业 主 对 表 决 事 项 赞 同 、反 对 、弃 权 的 意 见 ,全 体 业 主 对 表 决 事 项 赞 同 、反 对 、弃 权 意 见 的 汇 总 结 果 等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日 。投票组织者公告通过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形成的业主大会相关决定。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示范文书目录1. 关 于 建 立 电 子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的 函2.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有 关 信 息 的 通 知3. 关 于 录 入 电 子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的 函4. 关 于 提 供 有 关 实 测 绘 成 果 的 通 知5.

13、 关 于 收 集 并 录 入 有 关 业 主 信 息 的 函6. 关 于 移 交 并 公 示 有 关 业 主 信 息 的 函7. 关 于 公 示 有 关 业 主 信 息 的 通 知8. 关 于 核 实 有 关 业 主 信 息 的 函9. 关 于 向 业 主 发 送 电 子 投 票 确 认 信 息 的 通 知10. 关 于 变 更 有 关 业 主 信 息 的 函11. 使 用 电 子 投 票 系 统 申 请 表12. 关 于 同 意 使 用 电 子 投 票 系 统 的 函13. 关于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通知14. 表决票15. 关于公示表决结果的通知附件 1关于建立电子投票系统

14、基础数据库的函街道办事处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拟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是首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根据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2016 1 号)第七条规定,请街道办事处名称及时指导、协助我们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的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专此函达。投票组织者名称(盖章)年 月 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2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有关信息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投票组织者名称拟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是首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根据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

15、规则(穗建规字2016 1 号)第六条 规定,请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内 所 有 建 筑 物 专有 部 分 依 法 设 置 的 门 楼 号 牌 ,以 及 门 楼 号 牌 对 应 的 业 主 姓名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等 信 息 的 书 面 材 料 (盖 公 司 章 ,见 附 表 )和 excel 电 子 表 格 提 供 给 我 单 位 。特此通知。附 表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业 管 理 有 关 信 息 清 册街道办事处名称(盖章)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名 称 物 业 管 理 有 关 信 息 清 册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16、月 日序号 楼栋号 房屋门牌号 业主姓名 手机号码123.n备注:楼栋号、房屋门牌号请填写依法设置的标准名称附件 3关于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的函区住建部门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拟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是首次使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我单位按照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穗建规字 20161 号)第七条规定,已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内已收集到的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门楼 号 牌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等 信 息 录 入 电 子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库 ,并 请 你 单 位 对 下 一 步 使用业主决策 电子投票系统的工作给予指导、协 助 。专此函达。街道办事处名称(盖章)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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