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并向.和职工公开,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第三条 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要定期向.公开承诺和报告内容。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行业领域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第五条 其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