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安全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热机)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缺氧、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安全规定,结合我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我厂缺氧、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安全规定。 一 、作业场所的划定: 1、划定为:烟道内、汽包内、除氧器内、凝汽器内、扩容器内、化学澄清器及其它容器内、电除尘灰斗内等密闭或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为一般缺氧作业(不包括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危险气体的作业,如:涂刷油漆、液体油脂类,使用氩、二氧化碳、氮气进行焊接作业等),以上作业场所为一般缺氧场所,在此场所作业如不采取相应措施,作业人员有缺氧危险。 2、划定为:油罐(箱)内、酸碱罐(箱)内、磨煤机大罐及制粉系统内、煤粉仓内、加氯间、加氨间、暗沟、地沟等同时存在缺氧和其它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的作业为特殊危险作业,以上场所为危险作业场所,在此场所作业,如不采取完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可能造成作业人员缺氧、中毒、爆炸、燃烧等恶劣后果。 二、作业负责人及作业人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