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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