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公司危险废物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全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处室负责本单位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按照国家和本市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供应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厂危险废物的对外处置,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监督。供应科审查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处置我厂危险废物时应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