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没有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等级事故,仅仅发生在生产现场的所有造成人员伤害或带来经济损失的事故。1.3、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类别:(1)一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以下的;(2)二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含)以下的;(3)三类事故。是指发生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4)四类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受伤或一定经济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企业带来一定信誉损失的。1.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