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教育制度 1 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 2 公司及工程项目部领导和施工、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3 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4 对新入厂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 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5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5.1 工程项目部级: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5.2 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