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场。 2. 生产设备缺陷定义 2.1生产设备缺陷是指风电场生产设备发生的对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各种异常情况。 2.2本制度所指设备包括: 风力发电机组、110kV系统及设备、35kV系统及设备、10kV供电系统、380V供电系统、接入系统设备、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站内监视系统、变电站生产区域内建(构)筑物等。 3. 设备缺陷的分类 3.1一类缺陷: 在发现缺陷后24小时内,可以消除的缺陷; 3.2二类缺陷: 在发现缺陷后24小时内,无法消除的缺陷。 4.设备缺陷的汇报与记录 4.1风电场发现、消除设备缺陷后,应在缺陷管理台帐内登记; 4.2登记为二类的缺陷,应经安全生产部同意; 4.3二类缺陷的信息通过OA系统呈报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 5.设备缺陷的处理 5.1 风电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