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巡航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上通航环境和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杭甬运河水上巡查工作辖区内其它干线航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局稽查科负责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局各业务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运河沿线各港航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履行航政管理、港政管理、运政管理、港航规费稽查、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港航管理处所应根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和辖区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需要制定日常周、月巡查工作计划明确每次巡查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 巡查次数 一、各处所对本辖区全线航道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对局部航段实行不定期上航检查一般每周出艇不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