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化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化验人员明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GBl2268)或者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化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化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化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化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第三条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