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 总 则 1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 本项目从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班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3 项目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 项目安全部会同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二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1 对新进场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实近平人员及合同工、临时工、作业队施工人员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即:公司级教育、项目级(或工区)教育、班组级(或部门、岗位)教育。2 为防止安全工作以包代管现象,根据目前公司海外项目施工特点,对于操作层从业人员由项目安全部负责进行公司、项目两级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