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临时查封,处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