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消除设备事故隐患,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设备管理隐患是指凡正式投产的设备、设施(包括工业建筑),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可引发设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的缺陷,均称为设备隐患。 第三条 设备隐患的分类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 (一)凡可能酿成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的设备隐患为重大隐患。 (二)有可能酿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缺陷为一般设备隐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管部是设备隐患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车间的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 制氧站是本单位设备隐患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隐患的检查、监控、治理、统计分析、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设备隐患检查 (一)设备隐患检查应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制氧站每周一次,设管部每月一次,并于月后三日内将隐患检查情况总结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报设管部。 (二)制氧站应根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