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政发202121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安全费用的投入和使用管理,公司制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各单位专门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基础工作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 (二)道路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等条件,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值。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