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