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 1.3.1.1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厂长。 1.3.1.2重伤,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2.1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