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