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各班组、车队、矿山运输的领导及负责装卸、搬运、作业的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 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执照,驾驶装载机、挖掘机及推土机等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第三条 运输、装载等车辆,应保持良好状态。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制动,灯光、喇叭、转向、仪表、轮胎等各部件是否安全可靠,严禁带故障行车。第四条 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自卸汽车严禁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第五条 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平坦、有足够的宽度,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第六条 车辆在矿区道路上应低速行驶,急弯、陡坡、危险路段应限速行驶,养护路段应减速行驶。第七条 石灰石装车时,车与车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间距不得小于3米。第八条 车辆装载不得超高、超宽、超载,驾驶室不得超员。第九条 8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单件物品的搬运,应使用手推车或其它运输设备装运,500公斤以上单件货物需要绞车,起重机械,吊车等设备装卸搬运。第十条 石灰石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