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合同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与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签定。 甲方(市场经营者):( ) 乙方(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为保障本市场交易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维护市场信誉,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对场内销售或准备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检验制度。 (一)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如无法出示的,乙方不得销售。 (二)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甲方对乙方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禁止在场内销售。 第二条对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 (二)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