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1)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