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 2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4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5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技术管理责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6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7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8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组负主要管理责任。9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未编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计划科负直接管理责任。10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的,生产技术科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