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部门。第三条 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