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全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思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确保生产场所安全稳定,结合监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担任罪犯安全员应具备的条件 1.1专职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应了解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熟知并严格贯彻执行监狱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1.2在日常检查中,能够协助警官大胆管理,敢于纠正“三违”。 1.3应并掌握相关安全技术和知识,善于发现隐患,并有效整改。 1.4罪犯安全员人选由所在单位经推荐、竞争上岗等程序产生,报安全科审批。 1.5安全员上岗前须经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员职数设置 2.1专职安全员 2.1.1各生产监区根据生产需要设专职安全员1-2人。 2.1.2专职安全员协助警官负责所辖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应从事具体的操作类岗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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