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第三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第二章 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第四条 作业现场围护1. 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2. 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3. 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4. 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第五条 封闭管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