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业绩合同签订目的为了保证公司总体战略的顺利实施,使公司高层管理者把精力集中在对公司价值最关键的经营决策上,在公司创造业绩至上的企业文化,以合同的方式体现被承诺的业绩的严肃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绩合同签订范围公司下属一、二开发分公司经理。第三条 业绩合同的期限业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公司首批业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设为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有效期结束前,通过新一轮设定的业绩目标谈判签订下一年的业绩合同。第四条 业绩合同的效力业绩合同一旦被签署就具有约束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如遇到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可抗拒的情况时(如自然灾害或外部环境的巨大改变),经双方协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调整。第二章 业绩合同考核指标和确定原则第五条 关键业绩指标类别(一) 效益类:销售收入指标、工程成本控制指标等(二) 营运类:分公司管理费用、工程质量控制、项目竣工时间、安全生产等。第六条 关键业绩指标权重(一) 效益类:60%;(二) 营运类:40%。第七条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