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奖惩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全体教职工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学校希望全体教职工外树形象,严于律己,自觉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内强素质,锐意进取,努力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与质量,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革热潮中,争取优秀的业绩。提倡发扬团结、开拓、进取、奉献的精神,以实际行动响应局党委关于“做光荣的人民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号召,争当新时代好教师!本着惩前毖后,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促进共同进步,整体提高的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学校校委会研究,拟对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对在教育教学工作及竞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反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者进行相应的惩罚,特制订并试行本条例。一、奖励(一)、教师获奖申报程序: 1、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教导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统计汇总后报校委会审批。2、教师参加竞赛获奖可申报学校教育教学奖励,申报奖励以该学期参赛所取得的成绩册、上级文件或荣誉证书为申报依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