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黄石服务对台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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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 设 法 治 黄 石 服 务 对 台 工 作涉台政策法规资料汇编 黄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目 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43、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10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15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6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八项措施257、湖北省涉台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78、湖北省涉台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49、关于建立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与诉讼协调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4210、关于鼓励和扶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意见4911、湖北省人民政

2、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5412、黄石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6913、黄石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76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6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 年 3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3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

3、、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

4、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4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第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

5、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5当

6、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4 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9 年 12 月 5 日6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 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 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

7、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 护台湾同胞投 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 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 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 资,应当与国家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

8、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 资者可以用可自由 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 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 资形式: 7(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九条 台湾同

9、胞投 资者进行投资 ,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应 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45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 ,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8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 审批台湾同胞

10、投 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投资 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 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符合 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 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

11、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 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9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在购买 机器设备、原材

12、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 资者投资的 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 资者依法 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 资者可以委托 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

13、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 对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 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10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 对台湾同胞投资 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14、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 护台湾同胞投 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 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 资者、台湾同胞投 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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