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场监管约谈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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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邮政市场监管约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约谈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邮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约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的行政措施。第三条 约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邮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需要通过约谈向经营主体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二)对确有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通过约谈及时矫正违法行

2、为。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跨省(区、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在2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等经营主体进行约谈。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本着有利于行使监管职权、方便被约谈人的精神,合理确定约谈对象范围。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可以直接组织约谈,也可以委托经营主体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代为约谈。第六条 约谈应当坚持指导与监管、预防与矫正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第七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约谈:(一)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扰

3、乱市场秩序的;(二)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申诉率过高的;(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公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实施失信行为,给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五)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突出,影响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六)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突发事件处置滞后,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给行业造成较大损失的;3(七)涉嫌制售假邮票等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省份或者数量较大的;(八)生产或者使用的邮政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数量较大的;(九)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给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监管政策要求,邮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

4、的。第八条 约谈可以由邮政管理部门单独组织实施,也可邀请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参加。第九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经营主体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第十条 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实行审批制。国家邮政局约谈应当由相关司局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及省以下邮政市场监管机构约谈应当由处(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确定实施约谈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的经营主体,告知约谈的4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和有关要求。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非书面方式临时

5、通知进行约谈。第十二条 接约谈通知后,经营主体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的,经邮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授权他人参加。经营主体应当按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约谈实施前书面反馈参加约谈回执。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非书面方式反馈。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约谈,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第十四条 约谈程序:(一)说明约谈事由、目的和参加人,邮政管理部门参加约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约谈方当面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约谈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

6、)告知被约谈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三)围绕约谈事由指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者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四)被约谈人就有关事实进行说明和陈述;5(五)重申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提出工作要求和时限;(六)被约谈人针对有关问题提出拟采取的防范或者改进措施,对落实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表态。第十五条 被约谈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约谈人表明身份的权利;(二)申请回避的权利;(三)要求约谈人说明理由的权利;(四)针对约谈事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五)对约谈笔录记载内容进行复核的权利;(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六条 被约谈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二)如实回

7、答约谈提问;(三)按照约谈人的要求和时限采取防范或者改进措施;(四)按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五)不得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进入约谈室;(六)不得无礼喧闹等,维护约谈秩序;(七)其他依法承担的义务。第十七条 实施约谈应当制作约谈笔录,如实反映约谈过程、内容和有关要求意见等,由约谈主持人、记录人和6被约谈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 对需要整改的,被约谈人应当按要求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约谈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约谈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邮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约谈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约谈问询

8、室,完善约谈条件,配备必要的拍照、录像、录音等约谈设备,逐步实现约谈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拒不采取相应防范或者改进措施的经营主体,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第二十二条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约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约谈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附件: 1.约谈审批表(参考样式) ;2.约谈通知书(参考样式) ;3.约谈回执(参考样式) ;4.约谈笔录(参考样式)8附件 1:约谈审批表编号:个人 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名称单位 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9、XXX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被约谈人基本情况住所(地址)约谈事由信息来源主要事实和承办意见承办人员 : 年 月 日 承办处(科)室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 有关司局负责人或者分管局领导意见年 月 日备注9附件 2:约谈通知书编号:约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章XX 年 XX 月 XX日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约谈时间 XX 年 X 月 X 日 XX:XX 约谈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事由一.二.三.相关要求一.二.三.10附件 3:约谈回执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章XX 年 XX 月 XX 日被约谈人姓名 职务 手机号码参加约谈人员情况(多人可以续添表格)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注意事项请按照实施约谈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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