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 2017 年国庆、“十九大”立体花坛布置工作综合服务委托合同项目名称:昆明市 2017 年国庆“十九大”立体花坛布置工作综合服务发 包 方: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承 包 方: 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 0委托方(全称):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受托方(全称): 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 为迎接 2017 年国庆和十九大会议的召开,提高昆明市道路美化水平,委托方特委托受托方借鉴北京市重大节日的花卉布置经验,采用植物绿雕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对昆明市几个重要道路节点进行景观提升。委托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等相关规定,委托方特委托受托方就昆明市 2017
2、年国庆、 “十九大”立体花坛布置提供综合性服务,由受托方在 4 天内完成 7 处立体花坛的首次布置工作,以及后期根据花卉养护生长情况确定换花时间等相关事宜,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项目概况第 1 条 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 昆明市 2017 年国庆、 “十九大”立体花坛布置综合服务 1.2 项目地点: 昆明市 1.3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 1.4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第 2 条 综合服务范围2.1 工作内容:受托方负责项目咨询、方案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预算、材料、供货、运输、安装、摆放、养护、质检检测、水电接入、承担一次
3、整体换花等相关工作并承担产生的全部费用,本项目结束后将需方所需物资运输至需方指定位置、垃圾清运、场地恢复原状、运杂费、保险、税金及伴随的其它服务等工作并承担产生的全部费用。2.2 建设规模: 7 个大型立体花坛造型(含一次整体换花) ,投资约人民币叁佰捌拾柒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整(¥3871784.00 元)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1第 3 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施工图纸;(5)项目报价单或预算书;各文件的专用部分优先于相同文件的通用部分。双方在本合同履
4、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第 4 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昆明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现行国家及昆明市的标准、规范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所有国家或昆明市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受托方自行准备。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
5、设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昆明市标准的,则按国家或昆明市标准执行。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昆明市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标准执行。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有矛盾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第 5 条 图纸25.1 受托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2017 年 9 月 18 日提供 5 套 5.2 委托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未经委托方许可,受托方不得私自复印或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图纸、资料及信息。三、双方的权利义
6、务第 6 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委托方为了顺利推进本项目的实施,委托方特指派其下属单位昆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项目资金委托方采取预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给昆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由昆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严格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6.1 委托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段元路 职权:受理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指令、批复、证书、决定、工程计量、处理洽商等委托方工作。6.2 受托方派驻工地项目经理姓名: 董黎 职权:按委托方代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工期计划、质量目标,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来组织施工,处理施工过程中一切管理事宜。代表受托方协调发包方及相关部门等各方关系
7、。 6.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 7 条 委托方工作7.1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保证项目具备实施的条件:负责项目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对现场施工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项目如期进行。(2)将项目实施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项目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 3 日,提供水、电接驳点。(3)负责项目地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受托方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7 日内。3(5)由受托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8、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 开工前 5 日内。 (8)协调处理项目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受托方负责工作的实施,委托方配合作好协调工作。(9)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 7.2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的工作: 如发生另行委托 第 8 条 受托方工作8.1 受托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项目咨询、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预算、材料、供货、运输、摆放、安装、养护、质检检测、水电接入、一次整体换花等,本项目结束后将需方所需物资运输至需方指定位
9、置、垃圾清运、场地恢复原状及伴随的其它服务等并承担相应费用。(2)承担项目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受托方应做好项目调研、方案设计、深化,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负责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保卫、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3)需委托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受托方应按照昆明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等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这些规定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4)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委托方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对项目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受托方应保
10、证所委托项目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并承担为保证其完好所发生的全部保护费及养护费。(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工作要符合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要求。其中可以通过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显示的,现场踏勘了解到的及应当预见部分的保护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并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同时对因自身原因4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6)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国家、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2 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
11、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 。所需费用及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受托方承担。逾期清理的,委托方可委托他人清理,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四、项目实施方案和工期第 9 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7 年 9 月 25 日 竣工日期: 首次布置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完成,整体换花于 2017年 12 月 30 前完成。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7 天(不包括养护期) 。第 10 条 进度计划10.1 受托方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受托方应在开工前 5 日内提交详尽的实施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10.2 委托方对项目实施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受托方提交完整
12、的书面资料后 7 天内,委托方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0.3 受托方在项目实施中应遵守委托方对项目区域和项目进度的整体规划和调整,并对项目实施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10.4 受托方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受托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受托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第 11 条 工期延误11.1 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出现的特殊情况外,本项目工期一律不予顺延。11.2 受托方在发生法定的不可抗力后 2 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未提出或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工期不予顺延。委托方收到报告5后 2 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
13、复,受托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五、质量与检验第 12 条 项目质量12.1 项目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12.2 双方对项目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鉴定,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垫付,鉴定结果出来后,鉴定费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六、安全施工第 13 条 安全施工13.1 受托方应遵守建设部、昆明市住建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针对本项目特点,尤其是骨架吊装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受托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14、。13.2 受托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受托方承担责任并支付全部费用。委托方不得要求受托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委托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 14 条 合同价款14.1 委托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4.2 合同金额暂估为:人民币叁佰捌拾柒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整(¥3871784.00 元) 。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金额为准。第 15 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15.1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及发生
15、工作内容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15.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方式为:A合同价款调整范围61)项目工作量变更、洽商;2)工作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实际未施工的;3)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B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项目实际工作量与预计工作量的差异(包括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 ,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定后据实调整;2)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受托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3)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 16 条 工作量的确认工作量由委托方指派的本项目监理负责审查核实,以委托方、受托方
16、、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的签证为依据,最终审计部门审计意见为准。第 17 条 项目款项支付 17.1 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暂估价款的50%(即人民币壹佰玖拾叁万伍仟捌佰玖拾贰元整,1935892.00 元)作为项目预付款。17.2 双方约定的项目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项目首次布置完毕并通过初步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暂估价款的 10%作为项目进度款。一次整体换花完成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暂估价款的 20%作为项目的第二笔进度款。项目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根据审计
17、金额,向受托方支付剩余项目尾款。 第 18 条 受托方采购植物材料及设备18.1受托方采购植物材料及设备的约定受托方采购的植物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和昆明市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否则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所发生费用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八、工作量变更第 19 条 工作内容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若确因实际情况导致必须发生7变更,则在造价可控范围内,委托方、受托方、监理方三方以专题会议方式讨论决定,最终以专题会议纪要为依据进行实施。第 20 条 确定变更价款20.1 受托方在项目变更确定后 5 日内,提出变更项目价款的报告,报委托方、监理方,变更项目价款最终以审
18、计报告为准。如受托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变更项目价款的报告,则认为其主动放弃调整合同价款。20.2 委托方、监理方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 5 日内,根据相应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予以工作内容变更的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第 21 条 竣工验收21.1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受托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抄报委托方。同时,向监理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方审核完并确认无误后,向委托方进行相应书面报告,委托方在收到监理方的报告后 5 日内组织验收。委托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3 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第 22
19、 条 竣工结算22.1 委托方、受托方、监理方三方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后进行项目结算。22.2 受托方在竣工验收 5 日内,向委托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2.3 本项目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十、违约与争议第 35 条 违约责任2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因自身原因造成阶段性工期延误或延期竣工,委托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项目款项等,双方同意以合同结算价款 3%作为违约金,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3.2 因项目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确保达到验收合格。23.3 其他违约情形下,违约
20、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 24 条 争议解决方式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项目实施所在辖区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一、其他第 25 条 不可抗力2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的情况:(1)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瘟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2)战争;(3)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5)动乱、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受托方及其分包人、聘用人员内部的事件除外;(6)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
21、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25.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项目本身的损害、因项目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布置场地用于布置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受托方承担;(2)委托方、受托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受托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受托方承担;(4)停工期间,受托方应委托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5)项目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受托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5.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 26 条 合同解除2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