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发表时间:2007年 一、基本情况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 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 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 6米、长 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 2001年10月1日及 2002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 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 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 6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