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理货交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库场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为加强公司仓储业务管理,规范理货交接,确保理货数字的准确性,保证公司货运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仓储理货交接包括分对外理货交接和对内理货交接。第二章 对外理货交接第三条 对外理货交接是指库场理货员按确定的交接方式与船方、外理、货主或货主代理人等,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交付、接收的工作。对外理货交接分装卸船理货交接、汽车装卸理货交接。第四条 装卸船理货交接(一)按交通部颁发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规定,实行双边交接,禁止信用交接。双边交接指交接双方按照事前商定的理货方法对作业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计数、检验、交接工作。(二)根据不同的装卸船舶、货种和装卸方式,由交接方确定交接位置。理货双方交接人员的位置应该在船边、码头、甲板、舱内或磅房(卡口),理货员必须按规定上岗定位。(三)交接方式:对外交接一关一签,手持机确认,严禁按车计数。同时按“三定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