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 王芳 一九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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