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