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涉税情况及股权转让涉税一、土地出资1、营业税及附加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分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不须缴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2、土地增值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被投资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的特殊规定。财税(2006)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