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培训材料(供参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代表的性质、工作、权利和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我国的代表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一、代表法修改的背景我国在1992年之前,并没有一部关于人大代表的专门法律,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一些规定只是散见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以代表为主线,按照总则、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履职保障、代表职务的停止与终止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保障和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门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细化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总结了此前多年开展代表工作积累的大量成熟经验和做法,根据实践的需要系统地从法律上规定了保障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