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以下简称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是指对肢体功能障碍者进行评估,为其设计、制作、适配假肢和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企业。 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种类】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的种类由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规定,不包括矫形鞋和其他假体。 第四条【资格认定】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活动的企业,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资格认定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认定条件】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