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河北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正确掌握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学生党员的计划以年级为计算单位,不超过年级人数的6%;团委党支部负责院级学生干部培养发展党员工作,其发展计划以年级干部人数为计算单位,发展比例不超过在任年级学生干部的6%(院级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渤海潮报社、广播台、国旗护卫队、大学生艺术团、青年志愿者大队等副部长以上干部)。 第四条 必须坚持自愿申请,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把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五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优秀分子入党作为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需要